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a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l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陶a伙同他人,携自制L型工具,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门口处,窃得被害人刘a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千奇牌x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被告人陶a将窃得的电动自行车开出小区时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追缴的车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的陈述,证人顾a、陈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