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洞井镇X村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炎辉、乔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第三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第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某、周某甲及第三人周某乙、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以已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某某、周某甲及第三人周某乙、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湖南路湘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陈某明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罗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