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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1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1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2月19日在石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许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路×号×栋×号的房屋一套、夫妻共同存款x元(存款现在原告王某某处)、所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智盈人生险、热水器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箱一套、空调一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路×号×栋×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号)归被告许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x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存款现在原告王某某处),所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智盈人生险所得收益由原告王某某所有,热水器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归被告许某某所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箱一套、空调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三、被告许某某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补偿款x元整。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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