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无业,现住郴州市X路名苑小区七栋X号。
委托代理人罗镇杉,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无业,现住(略)。
案由:离婚。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高XX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XX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9月6日在郴州市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4日婚生男孩李某杰。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无共同语言,加上被告长年在外谋业,导致双方感情失和。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某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并将位于郴州市X路苏仙区农行小区的住房一套予以分割。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高XX与被告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高XX与被告李某婚生小孩李某杰由被告李某抚养。
三、原告高XX与被告李某共有的位于郴州市X路苏仙区农行家属小区X栋X号住房一套(未办理房产证)归原告高XX所有。
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高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