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建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周小卫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