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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建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周小卫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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