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肖某某诉刘某某、卓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郴州市苏仙区玛瑙山锰矿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郴州市苏仙区供销社干部,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X巷X村芙蓉园X号。

被告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略)-X号。

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卓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蓝某某,被告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30日,被告肖某某与郴州市玛瑙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零星矿点劳务承包合同》,承包开采该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位于明星老子弟学校矿点的铅锌、硫铁、锡砂矿。矿点名称为“永丰矿点”。2005年6月26日,原告肖某某(甲方)与被告刘某某、卓某某(乙方)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合伙对该矿点进行开采。《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肖某某占45%股份,被告刘某某、卓某某占55%股份。被告委派蓝某某管出纳,原告肖某某兼会计。2005年11月27日、28日两天该矿向金川塘陈永芳选厂发售矿石331.55吨,由于原、被告发生争执该笔矿石款未能结账。2006年1月10日,该矿点发生安全事故,致使民工黄某安、杨兆益死亡,同月17日,原告肖某某及其内部股东曹龙亨与黄某安的家属黄某敏、杨兆益的家属杨再能签订《死亡事故处理协议书》约定每人死亡赔偿费x元。第二日,即1月18日,死者黄某安的家属黄某敏出具收条,收条注明:“今收到玛瑙山肖某某永丰矿井乙方代表蓝某某付给黄某安死亡赔偿金x元。”原告肖某某在此收条上签署“证明人肖某某”。由于合伙内部发生纠纷,2006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湖南省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郁庆对合伙债务、债权清算。2006年6月3日分别对2005年6月17日至2006年1月19日的合伙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其中第二项,2006年1月19日前总销售额32万元。其中卓某某方卖矿石收入15万元,肖某某方卖矿石收入7万元,卖矿石未收回款10万元。双方在清算单上签名。2007年被告刘某某、卓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等侵权,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肖某某返还被告刘某某、卓某某股份款x元及利息损失9034元,合计x元。原告肖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尚未算清合伙帐目为由进行抗辩。因案由不同,原告肖某某另行起诉。2009年11月3日原告肖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矿难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x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矿石销售款x.5元。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肖某某自愿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将331.55吨矿石款结回x元以上给被告刘某某、卓某某。

二、被告刘某某、卓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对(2007)年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执行。

三、原告肖某某如未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将331.55吨矿石款收回则自愿将矿石款票据交给被告卓某某、刘某某,被告卓某某、刘某某可就(2007)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肖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67元,减半收取3333.5元,原告肖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