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家道,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十起案件,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上述十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紫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前向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美金785元、人民币11,26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十案纠纷;
二、被告上海紫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即可就上述十案起诉时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美金785元、人民币11,335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上述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十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5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