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2010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5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受害人马某某租住处,因怀疑马某某与其妻子有暧昧关系持水果刀将马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属轻伤。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席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齐某证言、马某某的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受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席某某投案自首证明、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因疑生恨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席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喜峰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