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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决定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批准在辉县市xxx镇xx村非法占用一般农田16.8亩,建设新乡市xxxx有限公司,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李xx、袁xx、李xx、卞xx、姚xx、马xx等人证言;4、辉县市xxx镇xx村xxxx加工厂用地说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5、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在辉县市xxx镇xx村非法占用一般农田16.814亩,用于建设新乡市xxxx有限公司,造成耕地大量毁坏。2006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处以罚款x元,并于12月15日予以缴纳。后该地块转为建设用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1)辉县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16日出具的辉县市xxx镇xx村xxxx加工厂用地说明、(2)辉县市大地测量队于2006年7月13日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编号:辉土勘(2006)-XX号。)、(3)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国土监字(2006)第X号文件及x罚没收据、(4)辉县市人民政府辉政土(2007)X号土地管理文件,证人李xx、袁xx、卞xx、姚xx、马xx证言,辉县市人民检察院(2009)辉检技勘字第X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占耕地已于2007年11月8日经辉县市人民政府批复补办使用土地手续,转为建设用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其中x元由辉县市国土资源局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新恒

审判员秦可妍

代理审判员王顺亮

二00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范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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