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孟某,男,74岁,汉族,原解放军画报社高级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上海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由于上海文艺出版社是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下设的工作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孟某于200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某撤回对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上海文艺出版社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