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49岁,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告余某某,又名余X,男,57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