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郴州市苏仙区人,现住(略)。
案由:债务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廖某某出具一张x元的欠条,并约定在2010年春节前还清,但逾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期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欠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廖某某欠款x元整,现原告廖某某自愿放弃x元欠款,只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欠款8000元。
二、支付方式为由被告李某某当庭支付5000元欠款,余款3000元由被告李某某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如逾期付款,则由被告李某某再支付x元给原告廖某某(含未付的3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