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水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驻所地郴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原告廖某某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湘x货车购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010年5月6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湘x货车在广东省东莞市与粤x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粤x车部分损坏及车上6人受伤,经当地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原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已赔偿对方各项损失x元,但原告向被告理赔时,双方对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故酿成此次纠纷。
同时查明,粤x车车上6人的医疗费为7455.78元,其中6人均作了CT检查,每人花CT检查费625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对该笔费用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存在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10日内赔偿原告廖某某保险费870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廖某某银行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廖某某,帐号:x),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