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市陈某糖酒总汇业主。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杜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贻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