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吴劲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炎陵县公安局沔渡派出所警察,住炎陵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纯一,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钟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副总经理,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业务主管,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劲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劲松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劲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劲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吴劲松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