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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龙某,女。

被告吴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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