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阜城县厚安某子仪表厂,住所地河北省阜城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熊烈锁,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阜城县厚安某子仪表厂科长,住(略)。
被告铁道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直门外大柳树北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铁道科学研究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男,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厚安某子仪表厂诉被告铁道科学研究院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厚安某子仪表厂于200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厚安某子仪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城县厚安某子仪表厂撤回对被告铁道科学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零三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阜城县厚安某子仪表厂负担五千五百二十一元五角。
审判长宋鱼水
人民陪审员张季华
人民陪审员马克锋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克楠
书记员刘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