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电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男,方正电子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简称北大方正集团)。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男,北大方正集团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简称红楼计算机所)。住所地:北京市X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红楼计算机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三原告代理。
被告宁夏精捷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简称精捷公司)。住所银川市保伏桥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精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精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三原告与被告精捷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05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正电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红楼计算机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为859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蕴康
审判员尹万昌
审判员赵凯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