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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甲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开华,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郑某某,又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晓彬,衡南县鸡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甲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开华、尹某乙、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彬均到庭参加诉公。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甲诉称:原、被告虽为同一村X村民,但很少往来。1997年初经人撮合,但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发生争吵,原告曾提出分手,在亲友的劝说下才于2001年2月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聚少离多,一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见面时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肆意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郑某杰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被告自小青梅竹马,感情基础好,婚后感情好。被告与原告在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中有过肢体冲突,只是被告得知原告对爱情不忠的一种愤怒的宣泄。但被告为了家庭,为了小孩请求人民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原告的错误行为批评教育,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如下:原告尹某甲与被告郑某某婚前系同一村X村民,自幼相识。1997年初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2月双方自愿在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月生男孩郑某杰。婚后夫妻聚少离多,一般原告在家,被告外出打工,年初外出年底回。相互交流勾通比较少。被告认为原告作风不正派,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被告因夫妻矛盾,被告于今年4月委托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到当地进行拍摄,在拍摄中,被告当众殴打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对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双方有异议的原告尹某甲陈述的共建了住房,被告还有x余元债权未收回,借给郑某香5000元,龙敦华尚欠x余元及被告陈述的有x余元在原告处,另欠郑某英x元,郑某x元,郑某5000元的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原告陈述的共建了住房,被告陈述住房是婚前建的。但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另原告在被告砌房时……”,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住房并非原、被告共建,而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陈述的还有x余元的债权未收回,借给郑某香5000元,龙敦华尚欠x余元的事实,被告均予以否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陈述不予采纳。就被告陈述的有x余元在原告处及借郑某英x元、郑某x元、郑某5000元的事实,原告陈述被告平时寄的钱已用于家庭开支且原告有病现已没有余款在手,借款不是事实。郑某英、郑某、郑某都是被告的亲戚,本院认为被告陈述有x余元在原告处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陈述的欠借款的事实,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而债权人与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的该陈述证明力低下且被告陈述其每月收入不低于4500元,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尚欠郑某英、郑某、郑某的债务的陈述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虽提供了证人郑某银、王菊英、伍志香、尹某卫及李承桂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但证人身份不明,又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原、被告均认可彼此聚少离多,沟通少,且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被告在委托电视台记者到当场拍摄时被告当众殴打原告,足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为了不改变原、被告婚生男孩郑某杰的生活环境,郑某杰以随被告生活较妥,由原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尹某甲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郑某杰由被告郑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由原告尹某甲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180元,郑某某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江小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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