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从1996年至现在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均在衡阳市珠晖区江东综合市场经商,并在衡阳市珠晖区X路安全里27-X号东方名居购得住房一套。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衡阳市珠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
本案移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贺清元
审判员谢树萍
审判员戴辇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