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南县X镇X组。
负责人张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X镇X村十二组。
负责人张某乙,组长。
被告衡南县X镇X村十三组。
负责人张某丙,组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德广,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衡南县X镇X组诉被告衡南县X镇X村十二组、衡南县X镇X村十三组物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讼争的土地需先经人民政府进行确权,本案的诉讼应当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罗国成
人民陪审员李彭伟
人民陪审员陈湘军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