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辇独任审理。原告莫某某、被告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感情极不和谐,特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颜某某口头辩称: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倪本伟、颜某芳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1月12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颜某,又名颜X,现在被告方抚养。婚后开始时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相互猜疑、指责,夫妻产生矛盾,直到2006年底双方分居至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颜某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颜某某同意与原告莫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颜某由被告颜某某将其抚养至成年,被告不要原告出抚养费,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受理费300元,合计300元,被告颜某某同意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辇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