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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时间:2006-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39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大专文化,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学生,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5年10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05年10月4日,在本市西城区马甸桥附近让人为其伪造“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讫)现金收讫”印章一枚和“李晨浩”名章一枚。后于同年10月5日1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大中电器有限公司马甸桥音响器材店,使用加盖上述两枚伪造的印章印记的销售专用票企图骗取摩托罗拉牌V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芮某某、郝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起赃经过,物证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西价(刑鉴)字[2005]第X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技(文)检字(2005)X号《文检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之伪造的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现金收讫一枚、李晨浩人名章一枚、印泥一盒、北京大中电器公司销售专用票四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郭亚军

二ОО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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