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孔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孔某,男,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勒某某,男,1951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男,1967年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兰考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元已退。

审判长任晓飞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张某乙喃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翠莲(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