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孔某,男,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勒某某,男,1951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男,1967年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兰考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元已退。
审判长任晓飞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张某乙喃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翠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