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X,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中专文化,住平舆县城泰和新家园,平舆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中共党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乙,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XX犯玩犯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李XX在平舆县卫生监督所医管一科工作期间,对其辖区内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陈X华、宋X洋、柳X伦、刘X红、薛X、王X成、杨X东、王X芝、卫X新、孙X卫、高X军、刘X立、盛X中等13家个体诊所的非法行医行为在查处中措施不力,发现后多次予以行政处罚而没有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彻底取缔,致使上述非法行医个体诊所长期存在并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致使发生宋某某诊所就诊人雷中华死亡、陈某某诊所就诊人吕华伟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广玉、刘某丙、陈某某、宋某某、王某丁、陶某某等人的证言,平舆县卫生监督所医管一科非法行医案件统计表,平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一份,平舆县公安局法制室证明一份,李某、李XX户籍证明,平舆县卫生监督所对李某、李XX身份证明二份,平舆县卫生监督所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决定书、罚没收入票据,宋某某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平舆县卫生局医政股证明,陈某某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处罚、取缔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其负责辖区内非法行医诊所长期存在,并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可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某丙
审判员刘某丙飞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魏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