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X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研究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铭,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祝永成,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云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宁夏云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0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9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某儒
审判员吴志明
代理审判员李元春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