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a,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5日被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湛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徐a冒用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分别申办A信用卡2张、B信用卡1张。嗣后,被告人徐a用该3张信用卡多次恶意透支,并将其中套现所得用于归还赌债和赌博,合计透支人民币73,560.72元。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款未果。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徐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B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证人徐b的证言,相关的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徐a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