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国营第七九七厂)。
法定代表人崎诘素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呈德,北京市益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东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中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心软件公司)与被告北京广东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商业城)、被告北京中澳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恒信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核心软件公司诉称,被告广东商业城为开办北京中塔商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中塔批发市场),于2001年6月26日与我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我公司对该批发市场经营超市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支付保证金6万元。中塔批发市场实际由被告中澳恒信公司经营管理,并承诺由其继续履行广东商业城与我公司之间的协议。但被告中澳恒信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现在也不再经营中塔批发市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保证金6万元,偿付违约金1.8万元以及滞纳金7500元。
本院认为,经向核心软件公司提供的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的注册地点送达应诉手续,现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点经营,核心软件公司亦不能提供上述二被告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故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核心软件公司对广东商业城、中澳恒信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七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核心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春梅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唯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