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讯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尚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联讯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联讯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22,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联讯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某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8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