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a,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8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殷a驾驶牌号为沪x的中型自卸货车,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处停车过程中将被害人张a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a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a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同时,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殷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殷a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张a家属人民币452,33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a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殷a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殷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