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溢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骏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溢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天骏航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天骏航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原告上海溢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70元及2,960美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81元,由原告上海溢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5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