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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XX诉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魏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X村XX组,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市场XX楼上XX楼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舒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冶炼厂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栋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XX号XX栋XX楼。

法定代表人孔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XX诉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魏XX诉称,2011年5月29日,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谷服饰广场建筑物玻璃坠落事故,将在该服装市场经营的原告砸伤。经鉴定,原告伤情属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万元,伤后休息四个月。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住院治疗费,其他赔偿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误某、陪护费、交通费等费用x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魏XX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本次涉诉受伤的相关费用(住院治疗费除外)共计人民币9.2万元,该款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

二、原告魏XX自愿放弃涉诉受伤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原告魏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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