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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润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荣本,湖北志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娜,河南博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润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浩昱,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六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润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润峰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化学六建公司支付违约给润峰公司造成的损失400万元;2、诉讼费用由化学六建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7)洛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化学六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学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荣本、陈娜,润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浩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原永杰

代理审判员酒红杰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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