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荣本,湖北志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娜,河南博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润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浩昱,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六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润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润峰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化学六建公司支付违约给润峰公司造成的损失400万元;2、诉讼费用由化学六建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7)洛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化学六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学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荣本、陈娜,润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浩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原永杰
代理审判员酒红杰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