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a,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吴a与董a(另案处理)结伙,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采取翻铁门、撬窗等方法强行闯入被害人唐a住处。嗣后,被告人吴a及同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a的陈述,证人董b、赵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a与人结伙,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