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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西首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路X号财智大厦A座1903。

法定代表人雷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禾公司)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酷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弓禾公司诉称:我公司拥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16照片的著作权。我方发现被告未经我方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x.cn)上登载了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被告酷我公司辩称:我公司网站未刊登过涉案照片,即使我公司网站刊登过,涉案照片也属于时事新闻,我方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弓禾公司提交上海市版权局于2010年1月26日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作者为季某,著作权人为弓禾公司,作品完成日期某2009年9月26日,作登字为09-2010-G-X号。该登记证书中包括涉案照片FH-16,即范冰冰婚纱写真照片。酷我公司对该份证据不持异议。

弓禾公司提交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闵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进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页面,搜索“酷我娱乐范冰冰穿婚纱”,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范冰冰穿婚纱如甜美公主拥神秘男人甜蜜入睡-娱乐频道-酷我音乐”的链接,进入酷我娱乐网页,链接地址为//yule.x.cn/yl/st/x=x&page=1,页面显示“范冰冰穿婚纱如甜美公主拥神秘男人甜蜜入睡”一文,该文由六张范冰冰婚纱写真照片组成,其中包括涉案照片FH-16,照片下有简略介绍。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10年3月1日来源:酷我帖吧”。酷我公司对其为该网站的经营者并无异议,但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未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弓禾公司出具公证书为由不认可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经本院组织双方勘验,酷我公司表示认可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真实性,其网站上确实存在过涉案照片。但认为其网站上发布的涉案照片系时事新闻。

弓禾公司还提交其与上海我要我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书,以证明其照片的授权价格。酷我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弓禾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许可使用协议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照片是范冰冰婚纱写真照片,包括在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涉案照片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著作权人为弓禾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弓禾公司为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

酷我公司作为酷我音乐网(网址为:www.x.cn)的实际经营者,应为其网站的行为承担责任。酷我公司以公证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公证书为由否认公证书的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公证处是否及时出具公证书与公证书中记载事项是否存在瑕疵并无必然联系,且酷我公司当庭认可其网站上确实存在过涉案照片,故本院对酷我公司的这一辩解不予采信。

酷我公司辩称其发布的涉案照片属于时事新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某、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着重于所报道事实的客观性、时效性。涉案照片是有明确著作权人的由明星范冰冰代言的婚纱摄影作品,属于艺术创作,并不是客观反映明星范冰冰结婚的事实报道,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故不应适用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构成合理使用的规定。酷我公司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酷我公司未经许可即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照片,侵犯了弓禾公司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酷我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将依据酷我公司的侵权情节、网站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弓禾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全部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某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刘玉华

人民陪审员占瑾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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