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1时53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沪x小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板泉路口处遇绿灯通过路口时,小客车车头撞及正沿板泉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自行车右侧,致使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季秀林被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物损达人民币7960元。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因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由于发生事故后逃逸,故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0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缪某某、顾某、汤某某的证言,有关车辆信息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家属的帮助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员万秀华
书记员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