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稂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稂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思想无法沟通,被告对家庭、孩子极其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日益冷淡,渐趋破裂,2008年底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种种原因未果。故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7年自由恋爱,2000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正月22日(农历)生育一男孩(姓名张××)。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存款及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夫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稂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稂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饶培杰
审判员孙为民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小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