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
上诉人陶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陶某某与冯某某原系朋友,于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4月20日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陶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陶某某与冯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而分居,致夫妻感情失和,双方均有责任。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冯某某也不同意离婚,故对陶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陶某某要求与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陶某某不服,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冯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陶某某与冯某某均系有相当生活阅历的中老年人,此次系自主婚姻,理应能够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现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而分居,致夫妻感情失和,双方均有责任,双方均应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陶某某上诉请求离婚,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冯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陶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