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清欠办负责人。
被执行人牛某。
委托代理人,李娟,山西省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申请执行牛某债权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的(2009)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经合议庭评议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于2011年8月3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x.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9)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审判员李长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