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上海市XX建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本案适用诉前调解,免于缴纳。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