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斯加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菱,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日工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岸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义,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斯加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日工株式会社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日工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14.50元,由反诉原告日工株式会社减半负担人民币25,457.25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胡宓
书记员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