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a,男,汉族。
被告顾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a诉被告顾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a、被告顾a及其委托代理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a诉称,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特别是对待小孩教育及双方父母方面,矛盾尤为突出。此外,被告平时不会打理生活,收入支出无计划,经常在经济上给原告压力,还采用不正当手段揭露原告稳私。现夫妻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资料及活期存折1份;
被告顾a辩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平时能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被告对家庭及原告都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由于近两年来,双方在对待各自父母的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同时,原告收入高、思想发生变化,才导致双方产生一定矛盾。考虑到双方仍有感情,己也愿意努力缓和双方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房产证1份及有关的工商登记资料1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经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1995年6月生育一子名邹b。婚后,双方虽因观念、习性不同为家庭日常生活琐事有争吵,但关系尚可。2002年,原告也支持被告去国外读书,双方并共同购置了商品房。由于双方在对待对方父母的态度上有分歧,致近年来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感情尚可,由于双方在对待对方父母及其他琐事方面缺乏容忍、交流和沟通,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双方对此均应各自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现被告愿意改善并缓和夫妻关系,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多为家庭利益考虑,互相之间多一些宽容,及时消除生活中的隔阂和矛盾,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弥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邹a要求与被告顾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