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路XX号XXX室。
被告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1996年5月18日,被告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愿协商解决。
本案经崇明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沈XX借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4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