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吴家毅,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
委托代理人严力、刘某某,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乙。
委托代理人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施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至于因被上诉人施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移转按照相关法律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94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姚敏
代理审判员郑璐
书记员王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