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郑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郑某甲系上、下楼邻居关系。陈某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产权人。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产权人系郑某甲之母杨某某,杨某某于2005年3月15日报死亡,之后该房由郑某甲出资进行装修并出租。2010年1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装修过程中,该房屋厨房与卧室之间的隔墙整幢倒在地坪上并产生震动。事发后,物业部门及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亦到场察看现场。装修期间,因郑某甲请的装修工程队施工不当造成了漏水的发生。2010年5月,陈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郑某甲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原审审理中,经法院至现场查看,目前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厨房间及南面西侧卧室有多处墙体裂缝现象,卫生间及厨房间有几处瓷砖拱起现象。另查,在2009年,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原租客曾因漏水事宜赔偿给陈某某人民币300元,但陈某某并未进行修复。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郑某甲房屋在装修过程中,由于装修人员的操作不当,导致其房屋隔墙在未被分块切割的情况下即整幢倒塌在地坪上,其所产生的震动确有可能引起陈某某房屋墙体裂缝或瓷砖拱起等现象的产生,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确实造成了陈某某房屋中渗漏情况的发生,故对于陈某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郑某甲负有赔偿的责任。当然,由于陈某某房屋竣工及装修时间较长,因房屋本身沉降及装修老化等因素亦可能导致房屋墙体裂缝、瓷砖拱起等现象,故在确定郑某甲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两种因素。关于房屋修复费用的具体金额,法院将根据陈某某方的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房屋装修折旧并扣除陈某某之前已收到的漏水赔偿款人民币300元予以酌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郑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陈某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郑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某某房屋墙壁上的瓷砖在其装修之前已经起壳,这是陈某某自己的装修陈某引起的。其家装修时敲了隔墙,但隔墙是一点一点滑下来的,而且当时地上垫了建筑垃圾,故隔墙并没有直接倒在地面上,即使墙倒下来有冲击也不可能造成陈某某瓷砖起壳,所以陈某某家瓷砖起壳与其无关。由于房屋陈某,装修时存在漏水也是正常的但漏水并不严重,更不可能影响瓷砖。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家墙体裂缝及瓷砖拱起是其造成没有事实依据,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某某的诉请。
被上诉人陈某某辩称:这次装修之前已经发生过漏水的情况,郑某甲装修期间多次漏水,引起其家墙面缝隙增大,瓷砖拱起。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郑某甲申请装修人员顾某某到庭作证。顾某某陈某其在郑某甲家装修前经过陈某某家,陈某某问他瓷砖拱起能否维修,其表示无法维修。其在郑某甲家装修时所敲的墙高2.55米,宽2米,墙是一点一点敲的,敲到一半时墙面整体倒下了,其在敲墙之前已经在地上铺设了东西。由于房屋结构老化,装修时发生四次漏水,其中一次较严重,但漏水不会造成瓷砖拱起。陈某某表示郑某甲家装修引起其家墙面缝隙增大,瓷砖拱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某甲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房屋厨房与卧室之间的隔墙被敲击后倒在地坪上并产生震动,郑某甲在装修期间还造成陈某某房屋漏水。陈某某据此主张郑某甲家装修引起其家墙面缝隙增大、瓷砖拱起可予采信。至于郑某甲所主张陈某某房屋本身及装修陈某等原因导致房屋墙体裂缝、瓷砖拱起一节,原审法院也已经予以考虑,故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判决郑某甲赔偿陈某某一定的修复费用应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郑某甲上诉认为陈某某家墙体裂缝及瓷砖拱起均与其无关并要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郑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杜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