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莉、被告人霍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霍某在本区X镇上海依心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仓库管理员及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对辅料进库的验收检查等过程中,收受供应商上海意中行实业有限公司顾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5,800元,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0年2月12日,被告人霍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霍某否认收受顾某的贿赂,辩称其银行卡内汇入的钱款是顾某支付的安利产品的货款。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庭审后,被告人霍某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如数退出了赃款。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霍某已表示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赃款,故提出对被告人霍某从轻处罚的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汪某、冯某、岳某、张某、马某、阮某某证言,上海依心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仓库主管岗位职责、送货回单、付款统计表,被告人霍某向公司递交的离职申请单、悔过书,银行提供的银行卡存款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在担任上海依心服饰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5,800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赃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霍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二、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八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长琴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