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X路XX号XX号楼X层XXX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X组XXXX号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大道XXXX号X楼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创意园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X,女,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