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
上诉人黄某乙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涉诉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是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仍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已开庭审理。在原审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即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