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职务: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被告王某义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8日,被告王某某欠原告保险费、经营车辆挂靠管理费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进行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欠原告保险费、经营车辆挂靠管理费共计x元。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6月18日,被告王某某因其车辆挂靠在原告单位进行经营,欠原告保险费、经营车辆挂靠管理费x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保险费、经营车辆挂靠管理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欠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22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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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华兵
审判员王某号
审判员窦建新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