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1年1月1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刘松林、白方欣与人民陪审员闫有强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11月2日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贾某洁,夫妻感情一般。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再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经常忙于网络,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依法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判令分割夫妻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11月2日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贾某洁。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贾某洁,一直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述称,婚后双方没有存款及债权债务。原告最后陈述,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暂时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时间不长,切因婚后兴趣各异等家务琐事生气,两人产生矛盾,后被告不是积极地想办法解决,而是不履行家庭义务,选择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分居二年之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双方离婚为宜。鉴于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从便利子女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但是离婚后被告对该女儿仍有抚养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非婚生女贾某洁由原告贾某某抚养(待其长至18周岁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松林
审判员白方欣
人民陪审员闫有强
二Ο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喜民